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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遇事故致死 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待遇可兼得

据合肥日报报道   案例:2015年7月,秦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由对方机动车辆驾驶员负全责。2015年9月,秦某被当地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秦某之女向公司申请工伤赔偿,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认为秦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公司无需再支付任何费用。最终,秦某之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理,仲裁委员会对秦某之女的请求给予了支持。

专家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该条规定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同时肯定了工伤保险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并不影响劳动者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赔偿之诉。也就是说,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劳动者都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在本案中,秦某之女作为秦某的合法继承人可以获得由公司给付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赔偿。

专家提醒: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亡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由肇事车方面根据责任分担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工伤保险赔偿,属于无责任的补偿,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补偿责任,并按照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给予相应的补偿。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是两个不重合的概念,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然可以申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