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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仍应认定工伤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仍应认定工伤

编者按:劳动者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但,员工对公司制度的违反,不应当成为不认定工伤的理由。只要劳动者的伤害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班期间提前离岗出了事,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近日,庐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最终的结论是,人社局做出的属于“工伤”的认定是合理合法的。

法院审理查明,张铁生是合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名保安员,2012年11月3日,张铁生与该公司另一名保安湛某某私自提前交接离岗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11月11日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弋江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铁生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2012年11月26日,张铁生的儿子向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庐阳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2年12月27日,庐阳区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结论,认为张铁生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其为工伤。

合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结论,他们认为,按照公司的管理规定:张铁生所在的保安岗位员工夜班应在次日早晨6:30开始交接班、7点正式下班。而张铁生在2012年11月2日在值夜班过程中,因其个人原因在次日的5点左右就脱离公司岗位,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其提前2个小时擅自脱岗外出不属于下班情形,故张铁生遭遇车祸身亡一事不属于工伤范畴。

后来,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合肥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该局于2013年4月7日做出合庐人社复决字〔2013〕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庐阳区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合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遂向庐阳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庐阳区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庐阳区法院受理该案,承办法官方向明表示,本案的焦点在于:张铁生提前下班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方向明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铁生在事发前虽是提前离岗,但其行为只是违反了原告合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内部规定。因此,被告对张铁生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做出工伤认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应予维持。